厂址是核电项目的依托,更是确保核安全的关键前提。随着核电及相关配套产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厂址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国工程院日前发布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研究成果对包括核电在内的核设施厂址资源做了说明,并特别指出“中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是核电厂址资源。所以一方面应开发对核电厂址要求相对较宽松的核电新技术,另一方面特别强调核电厂址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上述研究成果指出,2020年后,中国核电发展将更加要求统筹考虑核电及相关配套设施厂址的开发与保护。核电厂、后处理厂、MOX元件制造、乏燃料贮存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以及先进核能系统的厂址等,要尽早统筹布局。“建议尽快制定相关综合性开发利用规划,并在《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下,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核电厂址的开发主体资质、开发审批程序、厂址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等。”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11月印发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年)》明确指出,深入开展内陆核电研究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核电厂址资源保护工作。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包括核电厂址在内的核设施厂址筛选有明确且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国内厂址资源有限且珍贵,必须提前做好储备和保护工作,以免厂址因环境发生改变或遭破坏而无法开发利用。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在运核电机组36台,装机容量3472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20台,装机容量2311万千瓦,占世界在建核电机组的1/3。在建在运共56台机组,基本分布于我国东南沿海省份,以广东、浙江和福建沿海居多。根据国家相关规划,2020年我国在运在建机组总装机要达到8800万千瓦,其中在建3000万千万、运行5800万千万。业内也曾预测,2030年国内核电装机应达到1.2-1.5亿千瓦,2050年装机则可达到4亿千瓦。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研究显示,我国目前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核电厂址(包括在建、在运机组)总规划容量约3亿千瓦,主要分布在长江沿岸及以南的东部地区(广东、福建、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海南),约占总数的2/3;其余地区在四川、重庆、河南、广西、山东、江苏、辽宁、吉林,约占1/3。“这些区域经济较为发达、能源自给率低,电力价格高,拥有较多的核电厂址为中国大力发展核电、优化能源布局提供了厂址保障。”
“沿海厂址资源有限将是规模化发展核电的‘掣肘’”。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参照国际经验,内陆核电未来可期,但眼下,内陆核电还面临公众接受度低等现实问题,启动仍需等待。”
也有业内人士曾向记者表示,我国大陆板块海岸线仍有继续勘查的空间,进而为优质核电厂址做储备,沿海核电站发展没有达到饱和,中长期可考虑将沿海核电送至内陆中部缺电省份。“不过,要达到4亿千瓦的装机规模,沿海厂址远远不够。”
针对内陆厂址,《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认为,从核电厂址角度看,中国内陆厂址水资源环境差别大。中国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包括东南部直流入海的较大河流、西南地区出境河流,以及北方地区的松花江等,水资源相对丰富,可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对核电厂址具备较好的支撑;西北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不应在该区域布局核电项目;北方地区黄河、海河流域,整体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已经超过水资源承载力,不宜在这些区域布局核电厂址;中国南北过渡区的淮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已接近区域水资源条件极限,空间非常有限。为保障区域内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严格控制发展核电项目。
“正因厂址资源稀缺,企业层面无法更好保护开发,因此需要国家综合统筹规划,让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都参与进来保护好厂址资源。”上述业内专家称。
《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对此明确指出,核电和相关配套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社会经济发展配套规划是核电厂址开发保护的重要措施。通过国家、省市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核电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规划是保护核电厂址资源的有效途径。为确保全面、有力地保护核电厂址资源,仅仅颁布实施单一的核电发展规划是远远不够的,在制定这些不同层次核电规划的同时应完善必要的配套规划。
记者注意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提及上述配套规划,大至社会经济发展、国土资源、交通、环保、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小到电力发展、核电产业相关规划,涉及范围广泛,关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足以体现核设施厂址保护的重要性和长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