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核电保障性消纳做出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核电运营企业等主体的责权,为化解核电消纳困局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必要的具体措施保障。
《暂行办法》的发布在核电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澜。各界虽然由于预期和利益差异,对于文件具体内容持不同观点,但《暂行办法》短期内对于坚定核电发展信心,促进核电电量消纳的积极作用得到业内广泛的认同。
始终强调安全第一
去年7月份,国家能源局下发了《核电保障性消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多时间,《暂行办法》得以出台。对比征求意见稿与正式发布文件的区别,并结合《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能够看出政府对于核电发展的更深层次的考虑:
一是国家始终强调核电安全第一。文件标题中在消纳之前冠以“安全”,强调核电安全至上的理念。文中“确保安全、优先上网、保障电量、平衡利益”的核电保障性消纳原则也将安全列在第一位。《暂行办法》中多处对于核电安全进行强化,如:为提高核电机组安全性,尽量减少安排核电机组调峰;删除新建机组调峰深度达到额定容量50%的硬性规定;强调核电厂营运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管理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核电安全的重视,始终将核电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前提条件和不能触及的政策红线。
二是国家坚定支持核电规模发展。2016年末,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继续坚持核电“十三五”在运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的规划目标。今年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已开工核电项目建设和具备条件项目核准建设,年内计划开工8台机组。可见,国家始终坚持8800万千瓦规划目标。“十三五”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会有序安排核电项目上马建设。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中,一些提法和要求同样彰显了国家对核电发展的支持,如:国家提出电网企业须及时开展新建核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的报批核准,确保与核电项目同步投产;国家要求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单独核定首台(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保障利用小时数,并将原则上高于常规核电机组修改为安排机组满发,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建立跨区域电力调度机制,合理扩大核电消纳范围,促进核电高效利用等。由此可见,国家依然坚定支持核电规模发展。
三是国家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与以往文件直接划定标准和要求明显不同,此次《暂行办法》对于核电保障性收购核心优先发电权计划的确定,国家层面仅确立了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省级政府机构根据地区实际最终确定。全国不搞“一刀切”,摈弃了“一管到底”的旧有模式,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主权和回旋余地。另一方面,国家并未放松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电网企业每年须将上年核电保障性消纳执行情况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并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其变化明显反映出国家政策制定由“管执行”变为“管原则”、由审批制变为报备制、由重管理变为重监管的变化,彰显出国家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力度和决心。
四是国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合乐彩票登录: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核心就是要恢复电力的商品属性,实现电力的市场定价机制。与征求意见稿有明显区别,正式文件将涉及电价的表述均予以删除,并鼓励核电企业主动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电力合约交易,消化核电机组保障外电量。国家实行市场定价机制,用市场化手段解决电力市场问题的意图十分明显,未来全国统一的核电标杆电价机制将进一步松动。
由政府保障转向市场保障
当前,国家经济在新常态下运行,经济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创新成为经济的主要驱动力。与之相适应,电力增长减速换档,电力消费结构不断调整,全社会用电需求持续低迷。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宽松、部分地区相对过剩。供需矛盾的突出使得大多数发电企业普遍受到冲击,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后续发展,少数企业甚至深陷电量消纳的泥沼,企业生存发展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核电企业应认清国家政策和市场大势,绝不能坐等国家扶持和保护,而应主动回应国家和社会关切,切实行动起来,主动迎接市场风暴的洗礼。
一、认清政策市场大势,破除“等”“靠”思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快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规模已达16.4575亿千瓦,国内电力供应能力远大于电力消费需求,供需矛盾客观存在,而且短期内供大于求的局面难以扭转。《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为核电电量消纳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条件,为破解消纳难题争取了必要的空间和时间,但同时核电企业应清楚地认识到市场大势并没有改变,国家政策也不会长期支持,要想发展必须破除“等”“靠”思想,积极行动起来,向市场要空间、要效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改变核电销纳窘境。目前,电力供需矛盾较为突出,虽然出台了《暂行办法》,但是尚未明确核电的一类保障地位,在与其他新能源品种销纳量的竞争上面并不占据优势。核电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如:在确保能够收回发电固定成本的前提下,核电企业应坚持“量在价前”的原则,通过向大型火电厂等购买发电权的方式,保障核电发电量;主动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和大用户直供电,争取超额利润。尽快完成由政府保障向市场保障的转变。
三、打破核电单一结构,构造多元能源体系。未来能源产业将呈现出明显的综合发展态势,单纯发展核电业务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发展变化,核电企业应在综合能源服务商的整体框架设计下,统筹考虑开展非核业务,可以在地热、分布式光伏、风电(核电厂周边)等新能源和抽水蓄能、储能等辅助服务领域广泛开展业务,形成多种能源并存的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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