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开始,核电已经出现不能按基荷运行的情况,一些建成投产的机组被要求参与深度调峰。据统计,2016年全年我国核电电量损失超过500亿千瓦时。
同时,核电电价也存在突出问题。例如,标杆电价与“调峰幅度”实际并不匹配。在不同调峰幅度下,机组单位发电成本不同;调峰幅度越高,单位发电成本越高,保持合理投资回报需要的电价越高。在目前过渡阶段,核电机组已较大幅度参与调峰,幅度有加大的趋势,如此按标杆电价则核电投资回报率将显著下降,无法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监管部门对标杆电价予以重新核定。
因此建议,一是将核电列入一类优先发电调度顺序,明确核电带基荷运行政策,出台核电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对核电按照不低于7000小时进行保障性消纳,对于超出7000小时部分的电量,优先通过市场交易、以及向其它调峰电源提供辅助服务补偿的方式全额消纳,以保证核电健康、经济、安全、有序的发展。
二是在运核电机组己批复的电价继续维持现有水平不变,同时在核电标杆电价政策基础上,对于后续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按合理的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定价,或者在国家层面予以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