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倡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或《草案》)自去年全国人大一审通过、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日前,记者采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万钢时,他表示:“制定《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必然需要,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有利于加强核安全的国际合作。目前,《草案》对于‘核安全’的定义还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认为是定义不够准确,容易让人把核设施、核材料的所有安全都归于核安全。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核工业的发展和监管,也不利于公众沟通。”他强调:“具体来讲,就是要准确界定好核安全。”
在《草案》“第一章 总则”中,核安全的定义为:“对核设施、核材料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管、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保障核设施、核材料安全,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核事故危害。”
万钢认为,核安全是与易裂变材料或聚变材料紧密相关的安全,核安全的定义不能脱离核反应失控和核反应产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污染这个核心内容。目前在核工业应用中,除核反应堆(包括核电站)外,核工业其他领域的核安全就是核临界安全。因此,不能将核安全等同于核工业安全,也不能把与放射性相关的安全问题都归于核安全。核工业安全除核安全外,还包括常规工业安全和辐射安全。核工业的常规工业安全与其他行业没有本质区别。辐射安全与核安全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核安全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在不同的语境下所指的对象不尽相同。如,法国《核信息透明与安全法》中,铀的纯化和转化就不在核安全之列。
“正是由于目前国际上核安全没有统一的定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所指的对象不尽相同,再加上国内对核安全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势必在核工业业内和业外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概念混淆。”对这一现象,万钢表示非常担忧。在他看来,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恐核、反核的声音,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公众对核工业缺乏了解;另一方面,美国三哩岛、苏联切尔诺贝利和日本福岛核事故对社会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核工业业内和业外都存在把核安全的概念扩大化的情况,造成公众沟通障碍。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涉核事件引起过度反应,甚至造成恐慌,主要也是公众对核安全不了解、存在恐核心态所致。
“核安全是核工业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是《核安全法》立法的核心,也是全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建议结合《核安全法》的立法,给‘核安全’一个科学清晰的界定,统一认知,消除歧义,规范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万钢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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