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消息称,该省制定的《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0月9日于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旨在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提出,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福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且,福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
此外,福建省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福建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就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核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核事故信息由福建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福建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