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我国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十二五”十年间,由于电力规划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各地制定电力电力发展目标缺少规范标准,从而诱发了弃风弃水以及调峰电源建设滞后等不少问题。作为自2003年实施“厂网分开”后的第一份由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电力规划管理规章文件,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该《办法》总结了运行多年的行业规则。
据悉,《办法》所称的电力规划指五年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公开发布,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同时,《办法》明确,电力规划工作分为研究与准备、编制与衔接、审定与发布、实施与调整、评估与监督等环节。
《办法》强调,电力规划应在能源发展总体规划框架下,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以及输配电网等规划,支持非化石能源优先利用和分布式能源发展,要注重提升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两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
针对各电源之间以及电源与电网之间缺乏匹配等情况,此次公布的《办法》规定:电力规划应与各电源专项规划协调统一,同时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资源等相关规划协调。
为使电力规划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保证上下级规划和相关省级规划直接协调统一,《办法》提出了“两上两下”原则:“一上”,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级电力规划初稿,提交国家能源局;“一下”,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省级规划初稿进行汇总平衡后,初步明确全国规划主要目标、总体框架和各省级规划的边界条件,并书面反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二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意见编制省级电力规划,报送国家能源局;“二下”,国家能源局对各省级电力规划综合衔接平衡,并书面反馈意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省级电力规划。
《办法》规定,已经纳入电力规划或符合规划布局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依据审定的规划向国土、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申请支持性文件;需要核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准。
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也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不得享受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此外,《办法》还在电力规划实施环节设定了滚动调整原则,即电力规划发布2-3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对五年规划进行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