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体系保核能安全发展
———访中国核能协会副理事长、国家核安全局原局长赵成昆(上)
编者按:伴随着我国核电规模化发展,核电安全监管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我国的核电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情况如何?核安全监管力量是否能够应对核电发展?对于在建核电站的质量如何保障?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核电安全监管现状,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核能协会副理事长、国家核安全局原局长赵成昆,访谈分两篇刊发,以飨读者。
“涉及核电运营的各个主体应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通过修订现有法规体系予以确定。”
中国电力报:目前我国核能领域的基本法还没有出台,对于核电发展的规范主要依靠各种条例来实现,您认为目前的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我国核电安全发展吗?
赵成昆:目前我国的核安全监督法规是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法规接轨的,在安全标准方面整体上符合最新国际标准水平。
就我个人从事核能监管工作的经验来看,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是可以满足监管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可以做到有法律或者规章可依。目前我国合乐彩票登录:核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由1个法、7个国务院条例、27项部门规章、89项导则和上千项技术文件组成。
但是,尽管目前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能够满足核能安全发展,但也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立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应该加快,目前的核安全监管工作大多依据规章和导则,而这些规章和导则缺少上位法的法理依据,缺乏法律支撑。
二是部分条例需要修订。客观来讲,目前有些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核能发展的需要了。30年来核能管理部门经过了几次调整,部门变迁和核安全观念变化导致一些条例、导则不符合当下现实情况。比如,过去一个营运单位就是业主,业主就是营运单位,营运单位持核电运行许可证,相对独立且负主要责任。但是,随着核电体制演变为集团化运营,从项目立项、重大决策、人员定额、薪酬、重大技术革新投入,甚至包括重大节点的进度都是集团层面在负责,真正的营运单位自主能力不强。但是目前的核能法规体系又规定,业主单位承担全部的核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这就存在权利和义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再比如,目前在秦山核电基地,存在业主单位的同时,又有专门的运营公司,广核也是如此。业主单位建好核电机组之后,由专门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运营专业化是一种进步,但是责任的划分目前并不十分清晰。因此,各个主体应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通过修订现有法规体系予以确定。
三是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就开始与IAEA接轨,但是IAEA标准持续修订的速度比较快,我们在有些地方还没有跟上。比如,“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制订这个规定的时候,主要侧重设备要素管理,比如说文件控制、设计控制、工艺控制等方面。而目前,我们在做好要素管理的同时,更要强调过程管理理念,另外,质量管理与核安全文化是紧密相连的,所以,要做好质量管理还要大力倡导核安全文化。这些在我们的实际工程中都有体现,但是在法规层面还没有完成修订。除了修订老旧的条例,还需要一些新的规定,比如“高放废物安全处置条例”。我国规模化发展核电过程中,对于高放废物的处置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一个迫切的问题。此外,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核安全监督部门提出了一些安全改进通用技术要求,也需要将之规范化。因此,应该加快制订进程。
总体来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与国际接轨,是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同时,《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制订需要加快,为我们现有的和将制订的法规条例做法律层面的支撑。随着技术、理念的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修订老旧的标准和规范,并制订一些新的,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全国人大牵头的这次核安全法立法,应该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诉求,有所突破。”
中国电力报:除了核电多部门交叉管理、协调不易等体制问题之外,您认为目前《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立法过程持续这么久仍未出台的原因是什么?
赵成昆: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有原子能法,有的国家有核安全法,有的国家两个法都有,我们国家这两部法律都在加快制订中。之所以立法过程这么久,我认为,多部门管理协调不易是最主要的原因。这次核安全法立法是全国人大牵头进行的,据说2016年可以出台。这是一个利好方面。我认为全国人大牵头的这次核安全法立法,应该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诉求,有所突破。原子能法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订,据说已列入今年一类计划,我相信,在我国核电进入规模化发展的局面下,一定会加快进程,以适应我国核电发展需要。
除了多部门管理问题,我个人认为立法进程缓慢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也存在一定难度。例如随着我国核电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生产关系,如建设总承包单位,核电运营公司,大业主、小业主等。如何界定业主单位、营运单位、企业集团的责任等,目前各种形式都有,且都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这些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时间研究。另外,从核电企业性质来看,国家如何制订核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涉及的面较广。20世纪与法国合作的时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出了一个临时条文。但现在中国核电已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这个问题应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也有利于中国核电“走出去”。这方面国际上各个核电国家的规定都有不同之处,不容易直接借鉴。还有,核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纯民用核设施还是包括军工核设施在内,业内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单位正在加快解决上述问题,相信核能领域基本立法工作会快速推进。
新闻背景
我国核能的法律法规体系:1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个国务院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7项部门规章和89项导则主要由相关部委制定发布。